才良研究|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修订亮点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原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8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至今施行四年半。在对国有企业客户的风险管理法律讲座中我们也曾介绍过这部行政法规。近日国务院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版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虽为“修订”,但《条例》的法律原则和核心内容没有变化,修改、增删篇幅不大,条文从二十九条增加到三十七条,仍然继承了原法精炼的特点。重要的修订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建立了章节结构。
修订版将三十七条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款项支付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结构更为清晰。
- 二、细化了职责体系,强调了中小企业促进主管部门的职责。
增加了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的表述,将原《条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责任分散、下移至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
明确中小企业促进管理部门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目前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职责由其内设机构中小企业局承担。地方的中小企业促进部门名称、性质和隶属关系不统一。比如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是市政府副局级工作部门,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领导和管理;北京的“北京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的事业单位;还有一些地方由原来的乡镇企业局改组为中小企业局。未来,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设置必将进一步明确性质、理顺权责。
- 三、增加了“禁止背靠背”条款规定。
与正在审议中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呼应,《条例》修订版增加了对“背靠背条款”的禁止性规定。第九条规定“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四、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无争议部分先履行”的设计。
《条例》修订版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这也是一条比较务实的规定,防范大机构以有争议为由久拖不决。
- 五、增加了大型企业对子公司的督促义务。
《条例》修订版第十九条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基于公司法基本制度,母子公司各为独立的公司法人,“督促子公司及时支付款项”只是倡导性条款,并无强制机制。但近年我们注意到,在工程建设领域,不少法院根据公司法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令国有大型企业承担其全资子公司的债务。随着经济下行、逃废债增多、“子债父还”的判例增多,大型企业对下属公司合规经营、诚信履约的督促,就不再仅仅是一项道德义务,而成为本公司风险管理的一部分。
- 六、完善了地方政府、主管机关的清欠、督促和处理投诉职责机制。
首先,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每年报告未偿付债务。《条例》修正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每年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每年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清欠力度。
其次,细化了督查制度。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对拖欠单位进行函询、约谈、督办通报。
第三,详细规定了投诉的处理程序和时限。《条例》修订版规定,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指定部门处理。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条例》修订版同时规定,投诉人应当与被投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不得虚假、恶意投诉。受理投诉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七、细化了信用惩戒与公示规定。
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按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信用惩戒。被认定为失信的,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征信”,记入征信后一般会影响信贷、融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即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果被纳入信用中国和企信系统公示,将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八、结语
作为规定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我们更关心的是这部《条例》在法院能不能用,好不好用。一方面,清理、督查、投诉处理的责任体系能否落到实处,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可不可诉?法院又将审查到何等深度?另一方面,将合同主体区分为“蚂蚁”和“大象”,在某种程度上是与合同法主体平等原则冲突的。《条例》中“扶助弱小”的超越性规定能否得到民商事法官的认同和贯彻?下一篇我们将以“未作约定的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条款为例,介绍《条例》施行四年多来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