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义的理解


 

2024628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5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下面谈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义的理解:

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同时满足两方面的条件:1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

一、关于第1个条件

1、户籍,可以户口簿为判断标准。

2、“曾经在”,而非必需“长期在”或“现在在”。

3、“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包括生活或工作。该法第十五条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本法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中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五条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生活,对集体做出贡献的,可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部分权利。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只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生活,则谈不上对集体做出贡献,建议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生活”中的“生活”。

4、“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可以结合该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为判断依据。

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

(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五)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关于第2个条件

1、“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包括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和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两种情形。如果仅是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那么直接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即可。在现实中的确存在某些财产是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2、“土地等财产”,包括且不限于土地、房屋、较大型农具、耕畜等。草案二稿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一些“城中村”已经没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议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中的“土地”修改为“土地等财产”,以涵盖“城中村”等情况。

3、“基本生活保障”,尚无立法明确具体其定义。1999年国务院通过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基本生活保障”是否等于“ 最低生活保障”?这方面立法尚需完善。

另外,“基本生活保障”是否是必要条件?有争议。草案审议时,邓秀新委员认为“现在很多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居住和工作,基本生活保障不在农村,如果把这些人一律开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能会有一些不稳定因素。没有成员权,就享受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福利。”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成员界定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已经成为公务员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的部门提出,聘任制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聘任期限为一至五年)与一般公务员差别很大,建议将其排除在上述规定的公务员范围之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该项规定作相应修改。”对于聘任制公务员,其有工资和社保,这又如何理解他的“基本生活保障”?

 4、“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地方、社会公众建议,将“农村居民”修改为“居民”,以涵盖一些地方“村改居”后成员全部或者大部分转为城镇居民,但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保留等情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该条规定作相应修改。

三、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只能是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同时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综上,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争议,但是我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因此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2024/07/0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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