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略与胜负》书稿连载|策略之四:要发挥专业经验的作用
老律师执业时间长而有着丰富的专业法律服务经验,这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提供很重要的帮助。然而,有的老律师成名之后不太愿意接受收钱不多的法律咨询,而我是乐此不疲,而且是免费的。
在来访或来电中,几乎每天也有一两个不是我擅长的专业服务范围的事情如有关劳动争议、教育管理、民事争议、经济纠纷等事由的当事人咨询我,有的直接就要求请我代理。我在简单听过事由之后都一一婉言谢绝,请他们找更专业的律师代理或咨询。
有时也会在接待不动产维权或者说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咨询之中,发现来访者的事情多半是陈年往事没有了法律救济的空间,也有的是案件已经进入到再审阶段,由于已经没有了起诉期限与理由,而再审又找不出足以翻盘的事由,还有维权即使成功,所获利益可能还抵不上付出的情况,对此,我一般都一一婉言谢绝。
对还有维权空间的行政纠纷,我都会认真指导他们如何启动维权。哪怕有的情况已很困难,只要有希望,就建议他们去努力的选择正确的方式去做。受君之托,忠君之事,有些当事人的明显是被违反专业常识和社会情理的行政行为所伤害的典型案例,我们更是认真的以自己的专业经验帮助当事人一扛到底,大部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明显不合理补偿的典型案例
在征收和拆迁当中,有的地方政府或者实施部门公然违反法律的规定,其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损害被真实人合法权益的,我们是发现问题之后,即使提出专业的观点,但有的地方政府听不进去,那只有法庭上见招。
(一)诉讼过程简介
2011年,我们代理了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的拆迁案件,由于充分发挥了专业经验的作用,找准突破口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个很经典的案例,2010年9月30日和平区政府发布沈和拆公(2010)5号征地拆迁公告,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且不给予合理补偿。在没有达成协议也没有合法的强拆决定的情况下,2011年1月和平区政府将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我们代理诉讼之后,对其强拆行为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了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赔偿请求。由于对赔偿金额不服,我们代理部分被强拆者提起了上诉,得到了二审的支持。终审判决后,区政府不服而申请了再审。我们为当事人拟好了答辩意见,让他去接受了法官的谈话。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维持了二审判决并对相关的判决理由展开了论述。
当时,我们在被强拆者的求助时给他们的专业分析是比较准的,但我们不能承诺诉讼的结果。这一批被强拆的有数十户,但相信律师并委托律师进行行政诉讼的只剩下了13户。诉讼过程经历了两年,在一审判决确认政府强拆违法并判决给予了部分补偿之后,有八户接受了一审判决而不上诉,委托律师二审的只剩下5户。
具体案情我就不再介绍了,引用二审和再审的裁判文书的部分内容对我们代理的过程和意见予以佐证。
(二)、二审判决支持了我们的观点。
辽宁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书应该说也是可圈可点的,其中对于上诉人也就是被强拆者的权利保护至今都不落后。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辽行终字第00302号)指出:
“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确认违法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部分赔偿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确定的房屋损失、租房损失赔偿数额不当,应予纠正。一审法院确定的物品损失赔偿数额恰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其他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行初字第107号行政判决的第一项,即确认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对上诉人裴惠荣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刑初字第107号行政判决的第三项,即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裴惠荣物品损失2万元;
三、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刑初字第107号行政判决的第二项;
四、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裴惠荣房屋损失988000元。
五、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裴惠荣租房损失43200元(900元×48个月=43200元)。
六、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刑初字第107号行政判决的第四项,即驳回上诉人裴惠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评估费10000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承担。
(三)、再审裁定予以维持
终审判决后,和平区政府不服而申请了再审。再审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进行,法官分别通知了当事人谈话,我们为五位委托人分别写好了书面的答辩意见,让他们接受谈话时照本宣科。
没多久,5份内容相似的裁定书下来了,我选其中一份摘录部分内容。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裴惠荣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裴惠荣行政强制申诉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63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平区政府在未与被申请人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未经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安置补偿裁决的情况下,没有法律授权,即自行强制拆除被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二审生效判决业已确认该行为违法,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被申请人房屋,造成相应的房屋价值、屋内物品以及因房屋被强制拆除而形成的房租等实际损失,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和平区政府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并无不当。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予以行政赔偿,符合房屋征收补偿的立法目的。和平区政府主张应当以拆除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赔偿,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酌定上浮25%予以赔偿,较好地保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判决结果依法有据,合乎法理和情理。和平区政府主张98号通知不适用于本案,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判决在被申请人未出具实际支付租金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租金损失存在,符合行政诉讼事实认定的基本规则。房租损失的具体金额认定应当科学合理,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条件为原则。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98号通知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18元/平方米,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最低600元,最高1000元。二审判决以该安置补偿标准为基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租房损失为每月900元予以赔偿,判决结果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和平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和平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就是放到今天来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再审裁定都是值得推崇的。遗憾的是那些参加了一审而又不愿意上诉参加二审放弃了正当的诉求的那些当事人。
二、关于“省政府大院是否是棚户区“的争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出来之后,从程序上限制了大拆大建中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但一些地方就会想方设法绕开这个法律限制,其中任意扩大棚户区的范围是手段之一。
2015年,江西省政府的办公地点由原八一广场旁边的原省政府大院搬到了红谷滩新区。那么空下来的大院干什么用呢?江西省的领导们展开了一场讨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也各抒己见,有说要搞成绿地的,取代被占用了的八一广场绿地,也有讲可以搞成树林的,唯独谁也没有想到原省政府大院办公区旁边的宿舍区要拆迁。
这时候,来了外地的一个很有来头的投资商,他们看中了这些地方,要投资建一个大的商业与住宅综合体,画了一个大圈,不仅是把原省政府的办公区而且把临近的宿舍楼都圈了进来。
本来像这种城市改造,作为规划的变更也是依法可以作为公共利益征收的,何况南昌市在之前任市委书记王文涛同志的主持下,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原则上还是达到了1:1,也就是法定的不低于市场价的要求,预防和化解了很多矛盾。如果原省政府大院以及临近地区进行房产征收,只要补偿到位,矛盾不会有太大。而此时,龚建华已于2015年3月接任市委书记(2016年10月离任),就出现了一些争论。有人建议按照当时上级提出的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把省政府大院这一片的拆迁列入到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或许可以争取到资金支持,尤其是程序上可借棚户区改造之势减少阻力。有人告诉我,龚建华同意了这个建议,下面的区政府和住建部门就按照棚户区改造的思路,启动了征收程序。
原省政府大院的宿舍区的住户们,听到这个消息引起了激烈的不满。人托人,有的住户就找到我咨询。我当时就表态,这个地方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征收拆迁是错误的,是一种不实事求是的做法。多少年来我们再穷不穷领导,再苦不苦干部。为了让省政府的工作人员能安心工作,省政府也是费心费力建起了宿舍作为福利分房,这也是对当时省政府相关的工作人员多年来的工资当中没有包含住房成本的补救。省政府大院以及宿舍区在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上都是好上加好,肯定不符合棚户区的条件。有人把我的这个意见转达给了龚建华,但龚或许是不懂这一块的法律规定或者是这时已经知道自己要离任了而没有拿出一个明确的意见。
2016年11月,殷美根接了龚建华的位置,积极的推动了省政府大院以及宿舍区拆迁,至其2020年03月离任南昌市委书记,完整的经历并领导了省政府大院的拆迁以及纠纷处理工作。
在住户们委托我们提起行政诉讼之后,虽然两级法院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都没有能够直接的否定这个棚户区改造名义进行的征收的合法性,但法官们也都明白,这个地方的征收补偿如果按征收决定所附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的确会引起很大的矛盾,所以在裁判文书上做了比较中肯的认定并通过内部程序向上反映了意见。意见反馈到决策层之后,应该肯定殷美根是同意了对征收补偿标准做一定的修改的,征收实施的工作部门也就新的标准与被征收人分别个对个的进行协商做工作,由于适当的提高了补偿标准,绝大多数被征收人虽然心中仍有所不平但胳膊拧不过大腿最后还是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问题还算是基本圆满解决了。
在这期间,有江西官方的有关人员和被征收人当中的有与官方沟通渠道的人告诉了我有关领导对这个事情的态度。我与朋友们开过一个玩笑,如果把建国以来历任的省委书记和省长们找在一起开会讨论这个事,龚建华和殷美根肯定是要被臭骂一顿。因为这些老共产党人领导江西人民辛辛苦苦搞建设几十年,难道都为了建设“棚户区”吗?所以这两位下了台的市委书记欠老同志一个道歉。
据他们告诉我,殷美根对于我反对把省政府大院及其宿舍区作为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很是有看法,但我们隔得太远,他有脾气也找不到我来发。何况把省政府大院及宿舍区作为“棚户区”改造,不仅是不符合事实,而且也的确伤了历任江西省领导的心。
不过殷美根这个人还是很有个性,在他离开南昌市委书记位置之后担任省委常委兼副省长期间,作为省委省政府领导来北京参加了几次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的活动,有两次我参加了就坐在他后面,面前都有铭牌,他当时看到后面的我,脸色颇为不佳。
2021年9月28日下午,第四届北京最美江西人颁奖典礼暨北京赣商赣医抗击疫情先进表彰大会在北京江西大酒店隆重召开时,殷美根和同坐其后排的其他的人都握了手就跳过了我。大会给我们授牌的时候,他只给赣医先进代表授牌,而对“最美江西人〞没有上台授牌,当然也可能是会议没有安排他授牌。我对此也没有在意,只是今天想起来,他虽有点小儿科作了我的脸色,但毕竟也没有反对我获得“北京最美江西人”称号,否则我也就可能得不到这个荣誉。
历史总是无情的,但又是公平的。龚与殷能做到省委常委和省会城市的市委书记,能力应该是很强的,如今他们也已过了耳顺之年。其实作为领导干部,应当要早早地如同六十岁时的耳朵顺从,能够正确地理解和接受别人的话语,对于不赞成自己观点甚至是批评的话,不会有不适或反感的情绪。因为作为领导干部应该有丰富的人生经验和智慧,能够辨别事物的真伪和善恶,也能够宽容和谦虚地对待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这样方能平安、长寿。
附百科上对当时先后任南昌市委书记的龚与殷的介绍:
龚建华,男,汉族,江西南昌县人,1962年6月生,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经济学学士,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2022年8月,福建检察机关依法对龚建华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2023年9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龚建华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龚建华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龚建华利用担任中共南昌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南昌市规划土地运作领导小组组长,中共宜春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抚州市委书记,中共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个人在土地挂牌、工程承揽、项目开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361万余元。
殷美根,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江西南昌人,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工商管理硕士,省委党校研究生。曾任江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23年3月,殷美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月,殷美根的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相应撤销。
2024年10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殷美根受贿一案。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殷美根利用担任原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江西省九江市委常委、副市长,九江市市长,九江市委书记,江西省副省长,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副省长兼赣江新区党工委书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7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殷美根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殷美根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殷美根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