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建议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纳入司法审查——以江西上饶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复核流于形式,涉嫌包庇犯罪为例
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节节攀高,然而近二十年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纸批复而被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既不能行政复议又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交警内部复核程序欠缺外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饱受争议。为此,我们强烈建议恢复2004年之前的做法,重新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强化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开程序,彻底堵塞暗箱操作的制度漏洞。
2023年3月15日09时04分许玉山女司机错把油门当刹车撞死三轮车司机,为避免女司机被追究刑责无辜第三人被强行列为次要责任。详见@孝顶先生微博 《玉山女司机错把油门当刹车撞死三轮车司机:为避免女司机被追究刑责无辜第三人被强行列为次要责任》
2023年5月7日陈建云收到道路事故认定书,2023年5月8日陈建云就向上饶市交警支队递交了《道路复核申请书》并向周象有支队长递交了书面的控告信。陈建云书面控告内容为其3月15日驾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在津门路右侧车道,待其车身已过农机路路口路段,在其车后方十几米之外发生了练水仙驾车撞死了三轮车司机俞某某的事故。陈建云控告玉山交警暗箱操作,存在故意减轻练水仙罪责,为所欲为,随意认定责任,个别民警“光头打伞”,掩盖丑陋行径。
对于陈建云的完全没有责任以及玉山交警涉嫌包庇犯罪的书面复核申请意见,上饶交警支队完全不负责任,复核过程流于形式,敷衍了事,最终于2023年6月5日作出维持玉山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陈建云的遭遇远非个案,近年来交通事故认定与复核环节饱受争议。
2004年之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实践中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中就有两起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直接予以撤销的典型案例!
比如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四川省泸州中级法院2001年1月24日判决撤销泸州交警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
比如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决定案,福建龙岩中级法院于2001年4月4日作出生效判决驳回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上诉,维持一审撤销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的判决。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二字删除,而变成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淡化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色彩,取消了可以提请上级公安交警部门重新认定的救济途径。
2005年之后,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例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批复发布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复核结论被排除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
至此,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申请复核只有一次机会。对复核结论不服,已经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了。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提高,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对于驾驶员来说负担越来越重。动辄百万、数百万的高额赔偿,对于没有购买商业保险的驾驶员来说,确属难以承受之重。因此,对于驾驶员来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影响远胜于20年前《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复核过程应当纳入司法审查,应当赋予当事人畅通的、公开的救济渠道,应当强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开程序,引入公开听证等程序,彻底堵塞交警暗箱操作的制度漏洞。
同样是责任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责任认定已经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了。
我们注意到国内已有学术和实务界人士共同呼吁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我们也呼吁广大驾驶员共同呼吁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司法审查!
向共同呼吁的同仁致敬!《王学堂:尸检为醉驾死亡,重新鉴定结果却是酒精非生前摄入——事故认定必须纳入司法审查》